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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2016-03-19 19:31:4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转瞬间2015年已经接近尾声,这预示着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快要到来。为了帮助考生提升备考效率,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知识点: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1. 保证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2. 保证人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资格,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如下。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解释】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的不同规定。

  (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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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e things as they come. 随遇而安。
When a man assumes a public trust, he should consider himself as public property. 当一个人受到公众信任时,他就应该把自己看作公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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