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质押权
2016-03-19 19:31:5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冬季的到来预示着2015年将结束,同时预示着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快要到来。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帮助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提升备考效率,下面我们一起看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质押权。

  知识点:质押权

  1. 动产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 权利质权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解释1】设立抵押权与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权合同或质权合同。

  【解释2】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解释3】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点击查看更多《经济法》知识点>>>

  
Deliberating is not delaying. 深思熟虑不误事.
A good man can no more harm than a sheep. 好人象绵羊,为恶不在行。

Tags:注册会计师 辅导 电子书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