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抵押物的处分
2016-03-19 19:32:3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顺利通过考试,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抵押物的处分。

  知识点: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 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

  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点击查看更多《经济法》知识点>>>

  
Overeating will cause indigestion. 贪多嚼不烂.
None so old that he hopes not for a year of life. 老寿星也不会嫌寿长.

Tags:注册会计师 辅导 电子书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