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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资格继承
2016-03-19 19:34: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不知不觉得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离我们越来越近了,为了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资格继承。

  知识点:资格继承

  1、公司法:股东

  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2、普通合伙人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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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one is rich enough to do without a neighbour. 人略钜富,亦需邻居.
Barking dogs don't bite. 吠犬不咬人。

Tags:注册会计师 辅导 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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