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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解散诉讼
2016-03-19 19:34:1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不知不觉得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离我们越来越近了,为了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解散诉讼。

  知识点: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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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inst the assault of laughter nothing can stand. 无人能抵御嘲笑的进攻。
Learn even from an enemy. 即使是敌人也可以向他学习.

Tags:注册会计师 辅导 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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