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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注会《经济法》基础知识:抵押权
2016-05-14 07:42: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机会向来都是留给有准备的人,2016年注会考试备考复习扬帆起航。为了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91考试网小编根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下面是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

  知识点:抵押权

优先受偿顺序

(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链接1】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链接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三大担保物权

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抵押权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土地出让金>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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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注册会计师 辅导 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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