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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徽造价员基础知识重点 合同的履行
2012-05-18 00:25:28 来源: 作者: 【 】 浏览:99次 评论:0

一.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A.及时通知义务;B.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C.协助义务;D.保密义务。

2.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①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执行

②   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   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④   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有利于实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⑤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3.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①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   因债务权人分立。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券人加的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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