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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必看考点第五章 证券自营业务
2012-05-07 23:02:28 来源: 作者: 【 】 浏览:244次 评论:0

第五章 证券自营业务

  知识点501(167-169):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不要少了依法筹集)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自营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1、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要经证件会批准,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净资本5000万。

  2、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

  4、必须在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中进行,只能买证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一类是公开发行的证券。这是主要对象。二类是认可的其他证券。主要是非上市证券,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证券公司的柜台实现。三类,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发生的自营买入。

  □柜台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费时少。

  □证券自营与经纪业务根本区别是证券公司为盈利而自己买卖证券。具体表现在:(1)决策的自主性,包括:交易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2)交易的风险性;证券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的风险性。(3)收益的不确定性。自营买卖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

  知识点502(169-174):自营业务的管理。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建立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原则上按“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董事会是自营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自营业务部门为执行机构。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重大决策应集体决策并存档。

  自营业务运作管理重点主要有:(1)自营业务必须通过专用的自营席位,严禁将自营账户借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2)自营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自营业务从证券池内选择投资,建立止盈止损机制。(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自营风险主要有: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指市场波动造成自营亏损的风险。这是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3、经营风险(不要同管理风险搞混)。指由于决策失误、内控不善等导致的风险。

  合规风险防范:规定,(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合计额不超过净资本的100%;(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合计额不超过500%;(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超过30%;(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超过5%(包销导致的 除外)。计算自营规模时,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内部控制:(答案一目了然)。

  信息报告:□自营报告的内容包括:(1)自营业务账户、席位(2)涉及的重大决策。(3)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知识点503(174-177):禁止内幕交易和禁止操纵市场(内容同基础中的内容)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1分多选题)(选项中有交易价格和数量):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4、其他手段。

  □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包括: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高管人员

  4、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6、发行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重大事项都是):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知悉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

  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

  2、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规购买本公司利害关系人发行的证券

  4、自营账户借给他人

  5、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知识点503(178-182):自营业务监管和法律责任

  2008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自营账户应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报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每月(次月5日前报送)、每半年(30日内)、每年(30日内)报送自营业务情况。自营原始资料保存20年。□加强自律管理:(答案一目了然)。

  法律责任:(建议内幕信息和操纵市场外,均放弃)

  □证券法规定:“操纵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300万元的罚款。单位操纵市场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60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或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60万元的罚款。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3-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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