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发起人。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是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破产隔离”,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4、信用增级机构。5、信用评级机构。
6、承销人
7、证券化产品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