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处理
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1、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资格考试的,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2、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a)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b)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c)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d)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e)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f)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g)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h)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3、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a)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b)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c)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讯、存储、摄录等电子设备的; d)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e)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 f)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g)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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