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皖考委[2006]05号文件关于“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精神,凡符合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合肥市考生,请在附件中下载、打印出免试申请表(用A4纸打印出)。请于:2010年11月22日—23日,携带文件中规定的材料:毕业证书原件、加盖公章的学籍表、相关学时学分证明以及填写好的申请表,到合肥市自考办(金寨路322号)申请办理。
根据现在的毕业生审理办法,为方便考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和英语等级考试证书等其他符合免试条件证书暂不进行免试申请,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到时直接凭证书原件申请毕业。其他非证书免试按规按期提出申请(否则不能申请毕业)
(免试原件领取时间:2011年1月20—21日领取手续:凭准考证、身份证、免试凭证领取)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考委[2006]05号
各市考委,各主考院校,有关委托开考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及课程建设,规范免考成绩管理程序,经研究并总结我省多年来免考工作经验,省考委制定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程序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抄:全国考委
附件1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一、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肄业生和退学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含在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均可按本规定实施免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分类:
1、公共基础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上5门课程为公共政治课)、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公共英语。
2、专业基础课。
3、专业课。
三、学历课程免考规定:
1、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含跨专业报考本科要求加考的相应的专业专科课程)。
3、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可在不同专业使用。
5、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可以免考同一学历层次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
6、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如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英语”课程。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课程。数学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等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课程等。
四、非学历证书免考规定: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凡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凡参加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1)凡获得NCRE(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下同)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或《计算机应用技术》(2316)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凡获得NCRE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合上机考核两部分)。
2)凡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0342)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3)凡获得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2319)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2277)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1)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4、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
凡获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初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中级)(课程代码:4304)”课程的成绩;获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中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代码:3301)课程的成绩。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