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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标准预测试卷(二)(一)
2011-03-12 10:53:5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1、被告人郑某、任某抢劫、强奸一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5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郑某、任某均提出上诉,检察院也以对任某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上诉无效,裁定驳回;裁定撤销原判,改判任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予以维持。问:本案中,某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人郑某、任某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对郑某的判决,以及加重对被告人任某的刑罚是合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人郑某、任某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对郑某的判决,以及加重对被告人任某的刑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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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参考答案: 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当给予保障。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是对诉讼参与人的一种保护,而且是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项必备条件。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三机关首先必须做到及时告知他们依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同时为他们顺利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创造条件。其次,不能以任何借口限制或者剥夺他们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第二,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障。由于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原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不具备能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条件,所以法律特别规定,对于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是否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由司法机关决定。在侦查、起诉阶段,只要不妨碍查明案情,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法院开庭审判时,则一般都应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三,诉讼参与人有权对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仅从法律规定看,诉讼参与人不仅对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侵犯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而且对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侵犯其他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也有权提出控告。实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意义:主要在于保障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公、检、法机关正确文明地进行诉讼,保障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当给予保障。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是对诉讼参与人的一种保护,而且是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项必备条件。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三机关首先必须做到及时告知他们依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同时为他们顺利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创造条件。其次,不能以任何借口限制或者剥夺他们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第二,对于未成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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