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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标准预测试卷(九)(二)
2011-03-13 11:09:1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和辩解一般具有真假并存的特点。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作用。通过口供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动机、目的;可以更全面地认识案情,防止偏听偏信,防止冤枉好人;可以取得其他证据材料和犯罪线索等等。第三,由上述二点决定,对口供:(1)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决不可轻易相信;在运用口供时,应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认定案情和处理案件都必须以真实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尊重客观事实,服从客观事实。要特别注重对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充分确实,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对口供必须依法积极收集和认真审查判断,以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第四,对口供必须依法收集,严格审查,严禁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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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有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二,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第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应注意的是上述年龄是指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而不是指犯罪时的年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有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二,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第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应注意的是上述年龄是指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而不是指犯罪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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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纠问式诉讼?这种诉讼形式有何特点?

参考答案: 纠问式诉讼是指法官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人不享有诉讼权利,只是被拷问的对象,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均集中于法官一身的一种诉讼形式或模式。纠问式这种诉讼形式盛行于封建专制时期,其主要特点是:第一,法官主动追究犯罪,也即实行不告也理,这也是纠问式诉讼最主要的特点。第二,原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是被拷打、被追究的对象。第三,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不分,而且实际上都集于法官一人身上。法官既执行审判职能,也执行控诉职能。第四,同野蛮的刑讯紧紧联系在一起,密不可分。刑讯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刑讯既是获取证据的主要手段,也是审判的主要方式。第五,整个诉讼秘密进行,不采取言辞辩论方式进行。

纠问式诉讼是指法官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人不享有诉讼权利,只是被拷问的对象,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均集中于法官一身的一种诉讼形式或模式。纠问式这种诉讼形式盛行于封建专制时期,其主要特点是:第一,法官主动追究犯罪,也即实行不告也理,这也是纠问式诉讼最主要的特点。第二,原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是被拷打、被追究的对象。第三,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不分,而且实际上都集于法官一人身上。法官既执行审判职能,也执行控诉职能。第四,同野蛮的刑讯紧紧联系在一起,密不可分。刑讯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刑讯既是获取证据的主要手段,也是审判的主要方式。第五,整个诉讼秘密进行,不采取言辞辩论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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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

参考答案: 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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