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自学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历年真题分类检索

2010年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标准预测试卷(十)(二)
2011-03-14 18:09:1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不足或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的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二)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必须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或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均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其次,此项原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使被告人消除顾虑,敢于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维护上诉和两审终审制度,使其能真正发挥作用。第三,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质量,增强一审法院和同级检察机关的职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

首先,应正确理解和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及司法实践,在贯彻这项原则时必须正确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第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第四,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的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五,如果对于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二审认为被告人需要判处死刑的,二审人民法院应提审此案,并按一审程序审理此案。如果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提起抗诉的,对其他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第六,此原则不受限制的几种情形:(一)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的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二)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必须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或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均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其次,此项原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使被告人消除顾虑,敢于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维护上诉和两审终审制度,使其能真正发挥作用。第三,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质量,增强一审法院和同级检察机关的职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

----------------------------------------

1、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参考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任务又分为具体任务和总任务两部分。具体任务有两项:一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总任务通过具体任务来实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任务又分为具体任务和总任务两部分。具体任务有两项:一是惩
Tags:自考试题及答案 自考试卷答案 自考试卷下载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10年全国自考市场营销学标准预.. 下一篇2010年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标准..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