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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标准预测试卷(五)(一)
2011-02-07 13:09:5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1、案情:某市国营老厂曙光硫酸厂,因生产连续多年向大气中超标排放废气,引起了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受害居民代表多次找到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制止该厂的排放行为。鉴于此,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作出了限期治理的决定。由于企业是微利企业,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困难,所以,为在限期治理阶段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曙光硫酸厂与张工程师签订了包含很多优惠条件的承包合同。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规定为:“鉴于该厂设备陈旧又是微利企业,为鼓励和支持承包人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市环境保护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留给企业专项储存,用于本厂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问题:本案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市环境保护局征收的排污费伞额留给企业专项储存,用于本厂的环境污染治理。”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8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3款之“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等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2)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款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排污贤麻由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环保局)征收,曙光硫酸厂根本无权与张工程师签订含有“市环境保护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留给企业专项储存,用于本厂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条款。(3)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本案中,市环境保护局是没有权力决定企业的限期治理的。如果曙光硫酸厂确系严重污染企业,应根据曙光硫酸厂的归属领导机构——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对其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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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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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参考答案: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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