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滨海化工总厂(甲)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一个排向东海,两个排向环乡河。农民某丙承包了养殖场200亩鱼塘。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某丙投入鱼苗1万多千克,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出的100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中,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5倍~7倍。调查过程中,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流入试地沟事故,最终也排入环乡河。事故发生后,甲厂即通知某丙停止抽水,某丙的鱼塘因得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苗死亡,损失计5万元。对此,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5000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15万元。甲厂不服,理由是:(1)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2)甲厂只对溢漏事故造成的5万元损失承担责任。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问题:(1)甲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你认为某丙的15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法的?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找出其责任主体,并简要说。 参考答案: (1)甲厂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甲厂排污污染理环乡河和某丙的鱼塘,造成鱼的死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是排污者的义务,不构成减免责任的条件。所以某丙前后损失15万元应当全部由甲厂承担,赔偿全部损失。(2)本案中甲厂有以下违法行为:a.擅自改变设计.将废水直接排入内河,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使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人生产,违反了“三同时”制度。b.没有采取措施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应急措进行处理。C.排污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和财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3)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甲厂的规划选址不合法,没在渔业养殖密集区。法律规定,渔业水体等重要用水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其责任主体包括: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保部门;未执行设计方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人。 ----------------------------------------2、案情:某县发电厂根据设计要求应当建设一处储灰场用于防治粉煤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但是。在施工中负责该发电厂筹建的主管部门却砍掉了储灰场等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环境保护局验收批准的情况下开始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大量粉煤灰污染大气,导致周围居民中的许多老人和儿童因此复发和新患了严重的呼吸道疾病,影响了生活和学习。为此,居民们找到该县环境保护局要求关闭该发电厂。该县环境保护局在与该县县委和有关部门商议后,作出“发电厂必须从即日起3个月内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的决定,发电厂表示一定要按期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治理环境。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电厂并未积极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继续生产造成的污染严重的干扰了周围居民的生活,引起了居民的强烈不满.多次欲冲击发电厂。其间,发电厂却一再表示一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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