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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中国法制史标准预测试卷(七)(二)
2011-02-26 07:35:3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因诉讼而审定罪之有无者属刑事案件”;“凡因诉讼而审定理之曲直者属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没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所渭四级。即城乡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所谓三审.即犯有笞杖罪、尤关人命的徒罪及200两银价以下民事诉讼案件.由初级审判厅审判,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如不服,可上诉至高等审判厅直到大理院。徒、流、死刑由地方审判厅初审,不服,由高等审判厅进行二审,不服,由大理院进行终审判决。高等审判厅不受理初审词讼案件,大理院负责二级终审及办理宗室、官犯国事重大案件和皇帝特旨交审案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帅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索材、打下了基础。

清廷修律过程巾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莺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干¨民事诉讼两项。“凡因诉讼而审定罪之有无者属刑事案件”;“凡因诉讼而审定理之曲直者属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没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所渭四级。即城乡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所谓三审.即犯有笞杖罪、尤关人命的徒罪及200两银价以下民事诉讼案件.由初级审判厅审判,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如不服,可上诉至高等审判厅直到大理院。徒、流、死刑由地方审判厅初审,不服,由高等审判厅进行二审,不服,由大理院进行终审判决。高等审判厅不受理初审词讼案件,大理院负责二级终审及办理宗室、官犯国事重大案件和皇帝特旨交审案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帅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索材、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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