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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中国法制史标准预测试卷(五)(三)
2011-03-02 19:04:2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刑案件经其判决后,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判决后则要奏报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大理寺有重审权。它设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有正、丞、主簿、求事、府、史等属官。刑部是唐朝的中央审判复核机关。它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在审核中,如果发现可疑.那么徒流刑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天重审或直接改判.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它没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有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史、书令史、掌固等属官。御史台是唐朝的中央监察机关。它负责全国的监察书务。在司法方面.主要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案.也参与审判或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它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簿、求事、令史、书令史等属官。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察中央百官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殿院纠硷百官在朝仪等场合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劾州县地方官吏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唐朝已有“三司推事”和“三司使”两种会审制度。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帅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下属官员前上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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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及其影响。

参考答案: 《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共23条.内容包捅“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火权”是“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钦定宪法大纲》首先强调君权的地位和君主的神圣,第1条、第2条即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对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到第14条分别赋予了君上种种大权。包括颁行法律、设官制禄、黜陟百司、总揽司法、召集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媾和以及发布可“代法律之诏令”,等等。为了防止议会对军权的干扰。《大纲》还对}义院做出种种限制.如:“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员不得干涉”;“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末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得见诸施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同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等等。《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皂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钦定宪法大纲》的再心仍然是维护君上大权。根本没有限制任何皇权,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所以,《大纲》一经颁布,清廷立宪的真实意图立刻暴露,马上遭到国内外的强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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