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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三)
2011-01-12 11:29:4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处分的有()
 A.将消费品消耗掉  B.将所有物抛弃  C.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D.在生产中将原材料消耗掉  E.出售物品  
参考答案: [A, D] 答案解析:
5、王某和陈某是邻居,王某认为陈某所养花狗叫声太大影响自己的正常休息,就要求陈某加以制止。陈某说:“狗又不是人,我管不了。”两人因此发生争吵,次日王某看到李某(8岁)在楼下和陈某的花狗嬉戏,就把掺了毒药后的馒头给李某,叫他喂狗,陈某的狗吃了馒头后片刻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和陈某的争吵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B.王某用毒药馒头喂狗的行为是合法的自力救济  C.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王某和李某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的行为属教唆的行为,应由王某一人承担赔偿责任  E.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简答题
(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参考答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指通过自己的合法民事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还包括不法行为能力,即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负责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第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第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只有有意识能力的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人的意识能力与人的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有关,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并不是人人都相同。     答案解析:
1、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参考答案: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因而当事人可予以变更或者撤销。(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又称暴利行为,是指双务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方的意思表示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不健全的意思表     答案解析:
2、简述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参考答案: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只能对特定人实施。所谓特定人,是指社会公众知其所指为何人。其次,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当然构成侵权行为。如行为人是出于过失,也可构成侵害名誉权。(3)造成了损害后果。只有行为人过错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才产生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4)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有些行为表现上符合名誉权的法律特征,但实质上是法律所允许的,因而并不构成对人名誉权的损害。     答案解析:
3、简述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地役权发生上的不可分性。在地役权设定时,需役地或供役地为共有时,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2)地役权消灭上的不可分性。在地役权设定后,需役地为共有时,各共有人不能按其应有部分,使已经存在的地役权一部分消灭。在供役地为共有时,各共有人也不能仅就其应有部分消灭地役权。(3)地役权享有或负担上的不可分性。地役权设定后,需役地为共有的,地役权由需役地共有人共同享有,非由需役地各共有人分别享有;供役地为共有时,地役权由供役地共有人共同负担,非由供役地各共有人分别负担。     答案解析:
4、简述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参考答案: 债务更新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其构成要件如下:(1)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2)须产生一个新债务;(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     答案解析:
5、简述债务更新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论述题
(共1题,共10分)
参考答案: 抵押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2)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原物外还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3)抵押人的权利:①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②抵押物的处分权;③抵押物的出抵权;④抵押物的出租权;⑤用益物权的设定权;⑥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4)抵押权人的权利:①抵押权的保全权,包括:第一,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第二,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第四,损害赔偿请求权。②抵押权的处分权。③优先受偿权,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第二,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第三,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第四,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答案解析:
1、试述抵押权的效力。
  
案例题
(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参考答案: (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损害法律关系;(2)红宇餐厅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对该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承担责任;(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和用具厂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责任,因为两者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贾某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5)燃气公司取得了对用具厂的追偿权。     答案解析:
1、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
  
参考答案: (1)推定甲与乙同时死亡,丙晚于甲乙死亡。(2)分割甲乙的共有财产每人一半,房屋为乙个人财产,甲的遗产即为二十五万元,乙的遗产是二十五万
Tags: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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