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题2分,共10分) 参考答案: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其有以下特征:(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享有证券上的权利须持有证券,行使证券上的权利须提示证券,转让证券上的权利须交付证券,不持有有价证券也就不能享有证券上载明的权利,这使有价证券区别于单纯证明权利存在的书面证据。(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这使有价证券区别于货币,并且,有价证券的义务人不会因证券持有人的变更而变更。(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的义务人负有向持券人见券即付的义务。只要持券人的证券是有效的,义务人见到证券后即应履行支付义务,既无权要求对方给付对价,也不论持券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 答案解析: 1、简述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所谓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4)须无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答案解析: 2、简述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 根据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仍进行的占有。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1)在时效取得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期间有所不同。(2)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受让人恶意占有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3)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 答案解析: 3、简述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概念及其区分意义。 参考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是指法人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组织形式、活动范围等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法人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非依法成立的组织,不能成为法人。(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里的经费,指国家预算拨款。所谓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和经费须与其宗旨、性质、活动范围等相适应,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制。(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组织,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且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以形成法人的团体意志,保证自己成为一个组织体。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业务活动的地方,法人的场所不同于法人的住所,法人场所可有多个。(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与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联系在一起的,是法人的必备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三方面的含义:首先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是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再次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以他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 4、简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参考答案: 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民事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2)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违约金的交付及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为要件;而构成侵权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须有过错,依其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有所不同,但一定损害后果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3)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才可免责;而在侵权民事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负举证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一般不仅受害人对加害人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而且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即使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4)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而在侵权民事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5)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除了财产责任外,还包括非财产责任。(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只限于财产损害,不包人身伤害和其他非财产损害。而在侵权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不限于财产损害。 答案解析: 5、简述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述题 (共1题,共10分) 参考答案: (1)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2)代位继承权的性质。(3)代位继承的条件:①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②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③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④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额。(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①二者的性质不同;②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③主体不同;④适用的范围不同。 答案解析: 1、试述代位继承。 案例题 (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参考答案: (1)都成立。丙的抵押权在先,理由是:《担保法》第54条规定,以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抵押权的顺序以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之。(2)不能。因为《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答案解析: 1、甲有一辆汽车价值12万元,1995年6月1日甲与乙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汽车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1995年7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1995年6月5日,甲又与丙签订抵押合同,以该车作代抵押,向丙借款6万元,合同中并约定,如“甲到期不能还款,则汽车归丙所有”,1995年7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问:(1)乙、丙的抵押权是否都成立?若都成立,何者优先?为什么?(2)若丙的抵押权成立,在甲到期不能还款时,可否直接依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 (1)甲、乙、丙三人是合伙法律关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完全符合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