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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一、税款缴纳
(一)缴纳地点与方式
1、地点 一般情况:货物的进出境地 特殊情况: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属地纳税”)
2、方式 柜台支付税费和网上支付税费
(二)缴纳凭证
1、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适用“海关专用缴款书”
2、滞纳金:适用“海关专用缴款书”
3、追征、补征:适用“海关专用缴款书”
4、退税:适用“收入退还书”
二、税款退还
(一)退税的范围(重点) 以下情况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经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掌握期限)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3、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以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判断题(2008年考题)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但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答案:对
(三)退税凭证(“收入退还书”)
参见教材第325页
三、税款追征和补征
(一)追征和补征税宽的范围(理解掌握)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3、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二)追征、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掌握期限)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由于海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少征和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2、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追征。
3、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追征、补征税款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 参见教材第325页
四、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的情形:不可抗力、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交纳税款
*延期纳税税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
(一)征收规定 缓税利息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海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随时调整并公布执行。
(二)计息期限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
起始日:内销料件或制成品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截止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起始日:内销料件或制成品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截止日: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等还应征收滞纳金,滞纳金应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计算,征收比例为少征或漏征税款的0.5‰。
(三)计算公式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款×计息期限(天数)×缓税利息率/360
(四)办理程序(了解,参见教材第327页)
六、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2010年新增税收保全措施)
(一)保全措施
1、暂停支付存款 2、暂扣货物或财产
(二)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未缴纳的数款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七、缴纳税费责任 参见教材第3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