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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2012年基础讲义1.13:征收管理
2011-08-28 20:40:3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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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缴和汇算清缴(了解)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制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一个是优先标准,一个是附加标准)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时间、期限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
  【解释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解释2】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熟悉)
  1.一般情况: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况: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母子公司的盈亏不能弥补汇总,总分公司的盈亏可以汇总进行弥补。
  3.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解释】法人所得税,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机构间盈亏可以互补,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扣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举例】 
  2012年税法二基础讲义:征收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熟悉)

  (一)征管机关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征管。
  (二)征管范围(客观题)
  【解释1】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解释2】按税法规定的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解释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解释4】(1)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并非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都由地税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解释5】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例题·单选题】根据国家调整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下列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设企业的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B.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C.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sss
  D.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答案】D
  【解析】选项D: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而不是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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