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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2012年基础讲义1.12:特别纳税调整
2011-08-28 20:41:3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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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特别纳税调整(了解)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解释】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P76)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二、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方法定义

适用情况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无形资产)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不适用资金融通)

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例题·单选题】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的合理转让定价方法是( )。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A
  三、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1.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2.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5.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例题·多选题】以下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有关规定的有( )。
  A.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B.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
  C.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1至3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D.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能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答案】AB
  【解析】选项C: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选项D: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提示】考试时会有五个选项,本题仅供练习掌握考点。
  四、成本分摊协议(了解)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解释1】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解释2】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解释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五、受控外国企业(熟悉)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里说的是反资本弱化问题)。
  【解释】“明显低于”是指该境外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2.5%(即低于我国税率的50%)。
  六、资本弱化规则(了解)
  七、一般反避税管理
  1.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2.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3.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八、法律责任(掌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解释】加计利息计算要点有:
  (1)利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个百分点;
  (2)如能按规定提供资料,可不加5个百分点;
  (3)计息期间: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至补缴税款之日;
  (4)加收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题·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税
  B.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5%
  C.在采取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可以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企业通过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属于捐赠行为
  【答案】A
  【解析】选项B: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不低于3%;选项C:在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项D:企业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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