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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2012年基础讲义1.11:源泉扣缴
2011-08-28 20:42: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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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源泉扣缴(熟悉)

  一、扣缴义务人(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逾期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解释1】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解释2】支付形式包括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指定:税务机关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税时间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三、入库申报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四、税源管理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五、征收管理

  1.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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