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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2012基础讲义3.5: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2011-09-04 21:26:2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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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减免税优惠
  一般减免税规定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注释: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0.0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解释1】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解释2】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个人销售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一律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免税政策。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有( )。
  A.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B.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C.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对其超过部分的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D.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5%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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