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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内部可能因既得利益或特权丧失等原因对会计科的诽谤、攻击甚至破坏外,事实已证明:泉州市财政局会计科不再是为政府、财政“创收”,考试不再是“造假、走过场”,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再是一纸空文。会计科公平服务全市会计人员,没有因对考生或对会计人员不公平引起的任何投诉,更是杜绝了乱报名、乱办证、乱盖章的现象,净化了考试环境,重塑了会计诚信,彻底改变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在会计人员中的形象。改革中对政策性、技术性差错纠正应是正常的,个别人故意移花接木与有关部门当时正关注的高校学生对钓鱼岛事件反应的政治挂钩并借题发挥臆造出“动乱”、“群体事件”威胁领导,居心何在?
(2)省厅《通知》“根据以上规定,你局会计科擅自发出 ‘要求有关考生来退款及取消部分考生考试资格’ (原文建议用“”)等公告是错误的。”说明如下。
其一:不知会计处在拟写该《通知》时是否看过我局会计科的相关公告?因为会计科公告并没有“要求有关考生来退款”,而是对“误报考生给予退款”。仰恩大学校方也在媒体公开承认是学生误报。
其二:不知会计处拟写该《通知》时是否是仅凭听信谣言?公告并没有任何“取消部分考生考试资格”的措辞,只是要求单科考生“参加考试在提供准考证等的同时,须出具会计类专业毕业证书原件”。
其三:会计科10月27日紧急通知是经全科多次讨论一致同意后发布的,是无奈下的应急补救。会计科以会计科名义在会计科网站发布正常业务的通知,目的是为了不再让考生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承担补救之前的错误。目的明确,依据准确,程序合规。怎么成为“擅自”?
其四:省厅确是拥有文件解释权,但解释权并非有对文件任意篡改、拼凑的权利。
五、列举案例说明。
2010年11月18日会计科办证窗口收到考生叶某珠持2008年1月10日安徽财经大学颁发的教育部认可的(批准文号:教育部[83]教成字00X号)财务会计专业的毕业证书(证书编号1037852008060020XX)的办证申请,同时提供福建省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单科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有效期至:2012年1月31日)。这完全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单科考试条件及办证条件。
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则必须按你厅2010年11月15日《通知》(闽财会[2010]47号)执行。但是,如果执行省厅2010年11月15日《通知》(闽财会[2010]47号)及《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自毕业之日起至到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之日止2年内(含2年)”的规定,该考生毕业之日至到财政部门申办时间已(超过二年)过期10个月零8天。结果是超过时限10个月零8天不能办证。也就是说,如果按《通知》(闽财会[2010]47号)办证条件规定的时限,该考生必须在2006年1月10日至2008年1月10日期间,即在取得会计类毕业证前,就应该以假设已经毕业为条件报考单科并取得合格证。或者说,该考生2005年(2005年3月入学)刚入学就可以报考(以前通常每年4月报名11月考试,下一年度办成绩合格单)单科。那么,如果读的是会计类二年中专,想读会计类专业尚未入学之前就可以报考单科了。
结论是,该考生必须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才符合(闽财会[2010]47号)办证时限要求,才能办证。而《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也没有任何被废止的文件依据。更关键的是会计从业证单科考试报名条件成为一种假设,有条件限制的考试报名变成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