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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2012年考试税法二基础讲义7.4:契税减免税优惠
2011-09-08 21:32:0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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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契税减免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二、财政部规定其他减免契税项目
  1.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2.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3.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契税的是( )。
  A.法定继承人承受房屋权属
  B.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C.承包者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D.运动员因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奖励的住房
  【答案】D
  【解析】选项AC都属于免征范围;选项B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选项D属于获奖方式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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