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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契税
一、本章近三年试题分数分布
题型
年度 | 单项选择题
| 多项选择题
| 计算题
| 合计
|
2008年
| 2分
| 4分
| -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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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2分
| 4分
| -
| 6分
|
2010年
| 2分
| 4分
| 4分
| 10分
|
二、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熟悉)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熟悉)
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特点
(一)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契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二)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一般税种都确定销售者为纳税人,即卖方纳税。契税则属于土地、房屋产权发生交易过程中的财产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对买方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