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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价格的高低
出口货物价格的高低也是影响税负大小选择加工贸易方式的因素之一。延用上述案例,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如果出口价格由3500万元上调为50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2000)×(17%-13%)=1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0-120)=5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0-2000)×13%=390(万元)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则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390(万元),其缴纳的税费为390×(7%+3%)=39(万元)。
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则应纳税额为70万元,税负小于进料加工50+39=89(万元)的应缴税款。
相反,如果出口价格由3500万元下调为25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2500-2000)×(17%-13%)=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0-20)=-5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500-2000)×13%=65(万元)
由于留抵税额50万元小于“免、抵、退”税65万元,则退税等于50万元,免抵税额为65-50=15(万元),其税费为15×(7%+3%)=1.5(万元)。
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则应纳税额为70,税负大于进料加工0+1.5=1.5(万元) 的应缴税款。
综上分析,出口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考虑上述三种条件,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使税收负担减到最低,利润收益增到最佳限度。
三、选择与效益
从以上分析来看,加工贸易无论采用进料还是来料方式关键取决于条件的设定与税负的大小,可综述如下:
(一)当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占比小于国内耗料,且征退税率之差较小时,选择进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因为在国内耗料比例较大时,对于来料加工而言其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就会增多,税负相应变大且是免税没有退税。而采用进料加工由于国外进料占比少,所以,在计算的退税当中所要抵减的国外进料免税税额也相对较少,实际可以办理退税的数额相对变大。另外,征、退税率之差较小,还说明进项税转出的就少,相比之下进项税额就会变大,容易形成留抵税额带来退税。
(二)当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占比大于国内耗料,且征退税率之差比较大时,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而非进料加工方式。特别是在出口退税率下调的前提下,征、退税之差相对会变大,这表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部分就会变大,随之成本税负也会变大。又因来料加工由于是免税不存在征、退税之差变化的因素。所以,在国内耗用原料较少时,购进国内原料的进项税额转出较多,所承担的税负相对变小,并且不会占用更多的周转资金。
(三)当同等条件下,加工贸易出口额较大且国内耗料较少时,如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则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会变大,容易产生应纳税额,有时在无内销的前提下也会形成现倒交税现象。另外,由于国内耗料少国外进料就相对变大,在当期计算的应退税额中抵减的进口免税税额就会多,实际形成的退税额就会变少。相比之下,采用来料加工较为合适。相反,在加工贸易出口额较大且国内耗料比较多时,可能采用进料加工更为合适。
总之,不同的贸易经营方式、不同的退税计算方法对出口企业的成本、效益及周转资金都有很大影响。另外,出口企业无论是采用来料还是进料加工,还应考虑出口货物的所有权的问题。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所有权都归外商所有,承接方只收取加工费(工缴费)没有定价权。但在进料加工方式下,进口料件及加工后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归承接方,购买的进口材料可以比较灵活的操作,如果出口货物国内市场有需求,可以在海关补缴关税和增值税的前提下,转而将出口货物在国内销售,因此平衡部分国外市场的销售风险,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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