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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全数字总结(二十七)
2012-09-22 19:43:4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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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净资产30%。

  112;标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113: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的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劵市场失信行为。

  114:通过证劵交易所的证劵交易。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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