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公告其收购要约。
116: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60日
117: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30%,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