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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其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李四、王五作为会计人员,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其行为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李四、王五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李四、王五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1)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的时候,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2)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3)不符合规定。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原件。
(4)不符合规定。记账凭证的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如原始凭证的金额出现错误的,只能重开,不得更正。 .
(5)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6)承担责任。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7)会计科科长李某违反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