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2011年四川会计证《财经法规》预测卷及解析1(四)
2011-11-23 14:47:3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其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李四、王五作为会计人员,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其行为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李四、王五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李四、王五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1)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的时候,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2)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3)不符合规定。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原件。 
(4)不符合规定。记账凭证的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如原始凭证的金额出现错误的,只能重开,不得更正。 . 
(5)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6)承担责任。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7)会计科科长李某违反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Tags: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11年广东会计证《会计基础》第.. 下一篇2008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