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后,如事后发现问题,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
13.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印制、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