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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
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
(一)办理需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三)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二)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另立账簿。
(三)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四)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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