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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庆从业无纸化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支付结算依据
2015-04-05 20:41:2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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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五、办理止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关于收款人名称的要求

  一般记载对方全称,也可以填写规范化简称。简称要求排他性,同一性。

  2.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2010下判断)

  (3)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3.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

  (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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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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