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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管理
2.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
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
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
注意区别:附属单位和找零备用金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不得“坐支”现金
3.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5.不得“白条顶库”等5项规定。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对库存现金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清查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发现挪用现金、白条抵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如果账款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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