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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5年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收法律制度
2015-04-05 20:43:0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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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凭借公共(政治)权力,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2.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4)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等)。

  (5)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3)税法的构成

  广义税法=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等等)

  狭义税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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