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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5年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收征管
2015-04-05 20:44:5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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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1.企业及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4.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5.税务登记种类:设立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

  (一)设立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设立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设立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设立登记的时间(基本均为30日)和地点。

  3.设立登记的内容

  4.设立登记程序

  (1)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

  (2)税务登记表的内容

  (3)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二)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税务机关应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复业登记申请。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如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5.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注销税务登记——发生了根本性变化(l5日内),先税务后工商

  1.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15日内)

  2.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4.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六)非正常户处理

  七)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

  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2.税务登记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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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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