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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5年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5-04-05 20:45:5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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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注意:对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捡到的空白支票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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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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