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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5《财经法规》备考指导:票据结算方式
2015-04-05 20:48:2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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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考点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考点2:票据种类

  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考点3:支票

  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种类: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可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转账,不能挂失止付,可以背书转让)和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

  4、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5、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6、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7、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在异地使用时,则需要延长提示时间。

  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是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8、支票的办理要求

  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体现支票的可靠性)。

  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考点4:商业汇票

  1、概念: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种类: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3、出票要求: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4、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为自到期日起10日。

  注意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和付款期限的区别

  6、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考点5:信用卡

  1、种类:

  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2、申领和销户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使用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计算档次。

  考点6:汇兑

  1、种类:汇兑分为信汇(邮寄)和电汇(电报)。

  2、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必须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4、汇款回单是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5、撤销和退汇的区别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及时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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