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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5《财经法规》备考指导:税收概述
2015-04-05 20:48:2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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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考点1: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无偿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最本质的特征,是税收“三性”的核心)、固定性。

  考点2:税收的分类(四种分类方法)

  1、按征税对象分: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以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类: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3、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1)中央税: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关税、消费税等。

  (2)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增值税、资源税等。

  4、按计税标准分:

  (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种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如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数量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其课税数额只与课税对象数量相关,与价格无关。如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2)复合税:采用从量税和从量税同时征收。如消费税中的白酒、卷烟采用复合税。

  考点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2、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考点4:税法的分类

  1. 按税法内容的不同:

  (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 按税收法律级次划分:

  (1)税收法律

  ①制定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②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高于税收法规、规章。

  ③代表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等。

  (2)税收行政法规

  ①制定部门:国务院。

  ②法律地位:低于宪法和税收法律

  ③代表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3)税收规章: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规章。

  税收部门规章:

  ①制定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机构

  ②法律地位:低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③代表性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

  地方税收规章:

  ①制定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

  ②法律地位:低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③代表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

  ①制定部门: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

  ②法律地位:在本辖区内使用

  税法按法律级次分类的学习可以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分类联系在一起,两者有很多相同之处

  考点5:税法构成要素

  包括:征税人、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法律责任

  1、征税人: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

  2、纳税人: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征税的客体。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又叫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7、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9、纳税地点: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10、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包括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一到只就超过的部分征)、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2)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3)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减免。

  11、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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