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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5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备考指导:营业税
2015-04-05 20:48:3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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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营业税

  考点1: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2:营业税税目、税率

税目
税率
提供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
3%
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
5%
服务业
娱乐业
5-20%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方法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额计税
营业额全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差额计税
营业额减去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准予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考点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具体规定: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销售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
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考点5: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考点6:纳税地点

情形
纳税地点
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建筑业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出租动产

  与土地和不动产有关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土地、不动产所在地,除此之外基本上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记住建筑业劳务是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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