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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现金管理
2015-04-05 21:22:1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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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注意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这就意味着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即使超过结算起点也可以支付现金。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业务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可以随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行调整。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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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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