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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账户的分类
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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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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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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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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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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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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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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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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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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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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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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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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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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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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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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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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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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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两种特殊情况: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正式开立之日是指: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注意例外。(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另外,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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