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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会计核算四
2015-04-05 21:35:1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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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会计核算

六、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二,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

第三,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七、其他规定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Et止。按照持续经营原则,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而按照会计上的会计分期原则,又必须对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分期核算,以考核企业在一定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会计核算中就必须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期,分朗进行结算,分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期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期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世界各国对会计分期的规定是有区别的。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这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因为各单位按年度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四)财产清查的规定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特别是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屎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五)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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