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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五
2015-04-05 21:41:1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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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概述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方式下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

(1)结算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托收承付的流程

(1)签发——绝对记载事项

(2)托收——销货方

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数联,连同发票、托运单和代垫运费等单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3)承付——购货方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是根据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其他单证,与经济合同核对无误后,承付货款;验货承付是指在收到收款单位商品,验收无误后,才承付货款。

承付期:

验单承付——3天

验货承付——10天

4.拒绝付款

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

(七)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概述

委托银行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中有关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流程

(1)签发。

(2)委托。

(3)付款。

3.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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