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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四
2015-04-05 21:42:0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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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例题·多选题】存款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D.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例题·单选题】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A.60日

B.10日

C.30日

D.20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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