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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十二
2015-04-05 21:43:4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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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二)信用卡申领与销户

1.单位卡

(1)申领

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2)使用

①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②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3)销户——从哪来回哪去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个人卡

(1)申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

【注意】陷阱:不是全体公民。

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2)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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