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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二十四
2015-04-05 21:54:2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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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移交点收——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 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 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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