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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六
2015-04-05 21:58:4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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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单选题】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中,A公司为出票人。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时限,根据“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的规定,应该为2006年12月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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